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津社保医〔2008〕47号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现将《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新标准以分娩时间及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娩时间在10月1日之后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均按照新标准执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在10月1日之后的医疗费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待遇 通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8年9月23日印发
打字:付银田 校对:刘 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