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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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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政策简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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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计划生育门诊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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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规 定 |
资格 |
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的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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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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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程 序 |
治疗就医 |
1.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或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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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医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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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医后,应即到该医院的医保科登记并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及治疗记录等盖医保科章(背书)确认,并开具术后证明(指已进行手术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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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销 |
材料 |
术后证明及就医原始收据(需有医院医保科章并背书有参保人的签名)、处方底联、检查结果、诊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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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汇总 |
上述材料由参保人所在单位集中,填写津社保医支字11号、10号、19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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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时间 |
每年3、6、9、12月的25—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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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
凡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在此之外的必需费用,用人单位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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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销 |
社保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次月统一划拨至申报单位的开户行帐号上,由单位通知参保人到申报单位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