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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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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政策简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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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转诊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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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参保人员在住院过程中因诊断或治疗原因需转往其他定点医院(包括市内及本市转外埠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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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内 就 诊 转 院 |
原则 |
允许由低级医院向高级医院或高级医院向低级医院转诊转院;同级医院之间不办理转诊转院(综合医院转专科医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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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院 程 序 |
转出 医院 |
1.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交参保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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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职工办理出院手续,结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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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诊转诊转院的,先转院并在转出后3日内补办手续(包括审批表及个人结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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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分中心 |
1.参保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表》、转入医院《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审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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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在《转院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开具《同意住院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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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医院 |
1.参保人到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按正常住院交纳“住院预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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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审核相关的证件(包括《转院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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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况同正常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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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转诊转院视同同一次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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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转上级医院 |
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范围)不足转入医院的起付标准的,须补足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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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转下级医院 |
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范围)超过下级医院起付标准的,不再交纳起付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不足下级医院起付标准的,须补足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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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市 转 外 埠 住 院 |
条件 |
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外埠住院就医的,需由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社保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出。危急患者可在转出后3日内补办手续。因诊断原因转出的,确诊后,应回本市医院治疗;因治疗原因转出的,应在本市医院确诊后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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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医院 |
医大总医院、医大二院、一中心、中医一附院、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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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医院 |
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保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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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
持责任医院开具的《转院审批表》、《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到单位所在的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申请登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外埠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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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住院 |
参保人员在外埠住院就医的费用先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出院后,通过单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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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销 办 法 |
自负比例 |
在原有自负比例基础上提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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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每年6、12月的10-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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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在外埠医院住院就医的全部票据(需背书有本人的签名)、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底联处方、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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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汇总 |
上述材料由参保人所在单位集中,负责填写津社保医支字11号、10号、19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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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报销 |
社保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其余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社保机构将审核后同意支付的费用,统一划拨至申报单位的开户行帐号上,由单位通知参保人到申报单位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