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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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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政策简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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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家庭病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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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规 定 |
资格 |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及时申报,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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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家床 条件 |
一、60岁(含)以上,行动不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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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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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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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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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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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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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脑血管病导致偏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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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资格 |
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合格后,并经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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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
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额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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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费用范围 |
类别 |
职工 |
退休 |
建国前老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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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660元至44000元) |
比例 |
87% |
92%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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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参保人员建立的家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90天。设立家庭病床的次数不作为住院次数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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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程 序 |
正常家床 |
申请 登记 |
材料 |
《住院证》(盖有医院医保科章)、既往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医疗保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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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门诊住院人员在住院前办理,急诊住院者可在住院3日内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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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社险分中心医险科依据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及审核上述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开具《同意住院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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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住院 |
1.参保人员持《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及《同意住院书》到定点社区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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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住院手续时,参保人员须按规定预交部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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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 结算 |
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与医院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预交费多退少补。其余住院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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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转住院 |
登记 |
1.参保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表》、转入医院《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审批登记。急诊转院可在转院后3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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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在《转院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开具《同意住院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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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 标准 |
家庭病床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连续计算。即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后再住院的,执行第一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